关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钱如故

关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公告送出日期:今年12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表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不设最低限制,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的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A、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假设N日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0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5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0=57.50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为: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57.50)÷1.0500=10897.62份

B、本基金份额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假设N日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0-0=10500.00元

对应转换基金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1.5%,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5%。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500.00×1.5%÷(1+1.5%)-10500.00×0.5%÷(1+0.5%)=102.93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102.93=102.93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为: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102.93)÷1.150=9040.93份

5.1.4 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适用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注:同一基金产品各类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可参与转换,封闭时无法转换,具体以各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规定为准。

5.2.2 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2.3 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号内进行。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转换。

7、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8、以上转换费率和原则以各个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 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 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 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 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定投申购本基金如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定投申购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其他销售机构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2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今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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