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能取出全部份额,基金不能取出全部份额吗?

钱如故

基金不能取出全部份额基金不能取出全部份额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成功,主要看“退出”。政府产业母基金也是如此,只有实现成功退出,才能将财政资金高效地运转起来,不断地将循环资金投入到地方政府新设子基金中,持续发挥杠杆和产业引导作用。

一、退出方式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以财预〔2015〕210号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存续期满退出和提前退出条款。政府产业母基金在存续期满后,可以按照章程协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可适时提前退出。

此外,由于政府产业母基金的杠杆和引导属性,在参股子基金出现无法完成母基金要求的情况下,应设定强制且无责任地退出。

(一)让利提前退出

在保证财政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前提下,在投资基金章程或协议中设定“让利提前退出”。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基金管理人或社会资本方以原价或以原价加资金时间成本的价格,购买政府出资份额形式,实现政府投资基金提前退出,让利社会资本。资金时间成本可按照不同的持有期限约定不同的退出价格。在持有时间较短的情况下按照原始出资额转让;随着持有时间的不断延长,参考“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原始出资额转让。例如: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另外,还有部分政府产业母基金在章程或协议中未明确“让利提前退出”条款。例如: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

(二)强制提前退出

通常情况下,出现下列情况时,政府产业母基金有权强行提前退出参股子基金:

1.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完成工商设立或首期资金未实缴到位超过规定的时间;

2.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开展对外投资;

3.子基金未按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4.子基金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6.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未按约定时间到位;

7.投资方向已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三)期满清算退出

政府产业母基金在子基金的期满清算退出过程中,多数采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承担亏损;少部分采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先行承担亏损,剩余部分再由其他出资人按认缴比例承担。

(四)其他条件退出

政府产业母基金在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内,也可以按照投资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以市场化原则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实现退出。

二、退出渠道

政府产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份额转让时,都应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母基金投资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子基金设立形式是公司制,则需要在当地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一直没有明确定条文规定。不过,国资委在2020年1月3日印发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对国资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规定要进行国有权益的登记备案工作。可以理解为在完成登记备案后,国资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就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非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未做要求。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转让流程,在今年6月25日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鼓励国资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存续期未满的情况下,经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

通过以上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的发布,相信未来对政府产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退出渠道会更明确、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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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产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二)子基金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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