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意思?

钱如故

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信托行业积极伸手驰援,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时间发起“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61家信托公司参与其中。同时,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的慈善信托产品。信托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方认可。

慈善信托以其独特优势与基金会相辅相成,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逐步成为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和渠道,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提供了良好契机。

在此背景下,金融界倾力打造《慈善信托访谈录》栏目,邀请信托行业精英展望未来,探讨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基金会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意思?

本期嘉宾介绍:兴业信托党委委员、董事、总裁 薛瑞锋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和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慈善信托做为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悉,兴业信托党委委员、董事、总裁薛瑞锋指出,新设的慈善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目前束缚慈善信托的发展主要的原因,体现在慈善信托资金募集、资金使用上,同时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资质,也会给慈善信托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制约。他特别强调,近些年,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规模虽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但在业务模式上,几乎全是利用本金做慈善,不具备可持续性;在管理模式上,几乎全是“纯公益+免费”。慈善信托以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而信托公司以实现盈利为导向。两者结合若找不到兴奋点,将会阻碍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以下为兴业信托党委委员、董事、总裁薛瑞锋在接受金融界《慈善信托访谈录》的全部内容:

我国新设的慈善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

金融界:自 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和 2017 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慈善信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悉,请您谈谈目前慈善信托现状?

薛瑞锋:自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以来,国内慈善信托业务开始发展壮大,慈善信托业正在被大家所熟知,但相较于国内慈善捐助总金额,慈善信托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依据慈善中国数据平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平均每个慈善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左右。具体到每个慈善信托规模,我们发现规模和期限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

2019年共设立慈善信托119单,较2018年增长37%,信托财产规模9.33亿元,规模下滑18%。2019年我国新设的慈善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全年备案短期(5年以下)慈善信托59单,占总数的50%,较上年增加了21单,同比增长55%。中长期、不固定期限及永续慈善信托的数量较上年有所增加,但增长速度缓于短期慈善信托。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共有25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备案了慈善信托,浙江省设立的数量和规模均处于全国首位,广东、甘肃、北京继后。

2019年,共有126位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参与设立了23单慈善信托,自然人委托人数量较上年翻番,设立慈善信托数量较上年增加了77%。其中委托人全部为自然人的有14单,信托财产规模1357.33万元。2019年,企业仍是慈善信托的主要委托人,新设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全部为企业的数量占总数的45%。

值得一提的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抗击疫情,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到支援行动中,一方面响应中国信托业协会号召,短短3天内,有61家信托公司参与,共捐善款3090万元,首批善款在5天内就投放完成,也创造了信托业的“火神山速度”。截至4月30日,累计已支出捐赠资金1964.008万元,捐赠对象20个,有效缓解了一线医疗系统压力。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自身也是积极快速反应、动员各方力量、发挥制度优势、践行社会责任,发起设立的近80单慈善信托,效果显著。

慈善信托是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可为受托人的资产创造更大的增值空间

金融界:基金会和慈善信托都是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相比的优势有哪些?

薛瑞锋:我们先看看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有什么不同(为了看起来更立体,我们用表格的形式展示出来)

1.捐助已有基金会较难体现捐助人意志;但可通过创设基金会将其意志体现在章程中。2.捐赠财产即为基金会财产,与捐赠人自有财产清晰区隔。

2.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在不同法系国家法理基础不同。

与公司治理类似,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分离,以理事会为治理主体

受托人义务为核心,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受托人不得违反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

我国慈善基金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够,尚未形成类似于公益信托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是共同作为家族企业集团股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控制、传承之功效。不过在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慈善法律框架下,慈善信托逐渐显示出其独特优势:

第一,在法律关系上看,慈善基金本质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慈善信托则首先是信托,依据的是《信托法》,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从设立方式上看,慈善基金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如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

第三,从资产的隔离性来看,慈善捐赠中,将资产捐赠出去后,资产所有权就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资产,无法与受赠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在慈善信托中,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就独立于受托人的资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成为被隔离的资产。

第四,从资产的筹集方面来看,《慈善法》规定,慈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后,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募资格,也就是说慈善基金可以展开公募。(更适合公益组织)《慈善法》和《信托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定则是可以以追加委托人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原则上不得公开募集,只能以定向募捐的方式。(更适合个人)

第五,从保值增值能力来看,慈善基金需要遵守《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且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多会从资产的保值角度考虑,主动投资不多。相应地,慈善信托则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凭借受托人专业的投资能力与投资理财人员,可为资产创造更大的增值空间。

第六,从管理费上看,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公募资格的慈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慈善信托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信托财产总额的0.8%,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因此也遵循此条例。根据信托业协会援引的一项数据显示,在2017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监察人不收取报酬的为13单,9单约定收取信托报酬,报酬在0.2%-0.7%之间。

第七,体现在监管部门不同,慈善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管。慈善信托的备案、设立、登记、运行、终止等在各级民政部门和信托主管机关(银保监)的共同监管之下。由于目前设立信托的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所以接受银保监局监管。当然,也有很多慈善基金会参考国外案例,沿用“信托+基金会”的形式,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成为理想的慈善模式。

作为一项还在发展的新业务,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比如如何提高社会民众对慈善信托的了解和兴趣,以及如何让多方期待的有关优惠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等。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各类NGO组织以及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的加入,中国版慈善信托的星星之火,已开始渐呈燎原之势。

慈善信托业务多为负收益且不能公开募集 未来应走市场化的道路

金融界网站:目前慈善信托主要的发展困境是什么?如何看待2月初,《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号)》的发布。

薛瑞锋:总体来说,我公司同泽一期慈善信托落地较为顺利,但实际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金募集方面的界定、慈善信托资金运作、捐赠发票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在资金募集上,当前开展集合类的慈善信托难以公开劝募,导致规模受限。

二是在资金使用上,信托公司缺乏对公益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因此需要与公益组织共同合作。

三是在捐赠发票上,信托公司虽然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却不具备开票资质。信托公司在实际操盘公益项目的执行运营管理后,无法给客户开具捐赠发票,也给慈善信托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制约。

四是受托人对善款具体运用的信息透明度不足。捐款机构和个人希望知道善款的具体用途、进度等情况,但目前慈善信托业务仍属于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范畴,而系统的搭建费时费力,缺乏系统,则难以及时向追踪反馈慈善款项的使用情况,难以满足慈善信托捐款人以及合规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是慈善信托经民政部门备案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但各地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备案的具体步骤可能有不同的细节要求,建议全国统一。

2月初,《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是特殊特办,是针对当时疫情困难期间的针对性促进政策。后续,期待该政策能够得到推广,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的困难,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

金融界:如何看待慈善信托这几年的发展?

薛瑞锋:近年来,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规模虽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但在业务模式上,几乎全是利用本金做慈善,不具备可持续性;在管理模式上,几乎全是“纯公益+免费”,扣除必要的人力等成本,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多是负收益,无法成为业务板块,未来慈善信托应该走一条相对市场化的道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如果信托公司可以将慈善信托业务做到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托公司不仅可以很好地达到慈善目的,还可以很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

慈善信托只有实现以盈利为导向 才能真正促使信托公司投入到慈善事业发展中

金融界: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委托人无法享受与公益机构捐赠人同等的税收优惠,这是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信托公司如何借签基金会的盈利模式?实现他的商业可持续性?

薛瑞锋:尽管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有着主客观的有利条件,却普遍存在一种矛盾心态,这与公司营利本能与慈善信托公益理念的错位、冲突直接相关。在中国慈善信托实践发展国际论坛上,多家信托公司高管流露出这种困惑和忧虑。有高管直言,信托公司营利需求得不到满足,那么以为用慈善信托就可以吸引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事业的制度设计,将成为一厢情愿。

慈善信托以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而信托公司以实现盈利为导向。两者结合若没有兴奋点,将变成不情不愿的买卖。按照当前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信托公司一定程度上要脱离作为盈利性企业法人的定位,在受托管理慈善资金的过程中扮演公益性组织角色,而从事慈善信托业务行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有明确的营利诉求,当前《慈善法》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业务关系也不明确。另外,从以往实践看,公益信托在国内发展并不理想,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模式,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今后能否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还是未知数,这些都令信托公司迟疑不决。建信信托研究部首席研究员吕致文对《慈善法》施行后信托公司是否大规模参与慈善信托表示了质疑。吕致文认为,信托公司要理直气壮地赚钱,如果把赚钱的功能去掉,信托公司做这个事情是为了什么?只有当信托公司认为慈善信托将是一笔大生意,才会大规模参与,客观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除了角色定位问题,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还有法律制度障碍,尤其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语焉不详。《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该规定虽然已是一个很大进步,但未说明如果备案就享受税收优惠,也没有说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另外,信托登记制度细则没有出台,股权作为信托资产等问题也不清楚,种种不确定性,使信托公司下一步开展业务存在后顾之忧。因此,如果希望慈善信托能够有持续性,健全的配套法规必不可少。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应尽其所长。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在资金管理和财产运用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慈善组织不善于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信托公司擅长投资运作和规范运营;慈善组织善于运作公益项目和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却在捐赠项目的后期跟踪指导等方面缺乏经验。因此,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的发起设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慈善信托财产的运作管理有很大合作空间,这种合作模式被称为“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组织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其自主去开展慈善信托,不如聘请优秀慈善组织一起来运作。

慈善信托双受托人机制也非常值得去实践创新。该机制即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联合受托主体,共同接受慈善信托。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冬介绍,扶贫基金会正在探索这种双受托人机制,基金会虽然不担任受益人,但是在选择和管理受益人方面可以发挥优势。不过,双受托人机制需要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在法律协议方面做好责任区分,各自承担自己相关领域的责任,应对责任风险。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模式,让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尽其所长,形成合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此,《慈善法》制度方面应尽早出台配套法规,在设定主体、信托财产属性、设立程序、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一步细化,并理清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展开合作扫除障碍。

《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只是构建了一个大的制度框架,不可能对慈善领域细节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不过该法已经为慈善信托未来的立法和实践预留了足够的操作空间。因此,《慈善法》正式实施后,各界须及时在实践当中总结经验教训,用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序参与慈善信托,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信托拓宽慈善事业的支持范围 高效运作慈善财产

金融界:如何在慈善事业中“激活”慈善信托的优势?

薛瑞锋:慈善信托从以下几方面展示了它的优势:

一、信托公司拥有强大的资产配置能力,能够依据严谨的金融投资技能,科学地进行定量与定性的投资分析,高效运作慈善财产。国际较通用的以慈善为目的的资产配置策略是以负债为导向的投资管理模式(LDI),在该模式下,负债管理即是管理慈善金额的支出计划,履行委托人的慈善意愿,需要预估与安排未来现金流出量和流出时刻。相应地,为了满足未来慈善资金需求,信托计划的投资端需要计算合理的年化收益率需求,同时管理好所投产品的流动性,按时按量支持慈善开销。一般而言,慈善信托的投资端不以获取超额收益为目标,所以在配置资产时在满足年化收益率需求的基础上,优化资产组合的波动率。

二、慈善信托支持以股权等非货币形式的慈善捐赠,有效拓宽了慈善事业的支持范围。例如大多数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集中程度较高,且多是上市公司股权形式,出于限售等因素无法变现。慈善信托为该类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直接以股权成立信托计划,简化了开展慈善事业的流程。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灵活,既可以按照慈善信托模式,又可以按照家族信托模式支持慈善事业。在家族信托模式下,按照“分割利益信托”方式设置收益分配结构,优先分配信托投资收益开展慈善事务,然后再向家族成员分配剩余收益。

四、慈善信托可以有效解决慈善项目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资金运作透明度,使得委托人的慈善意愿能够贯彻自资金投资方案到慈善资金投放的全流程。

五、慈善信托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减少各方的利益冲突,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

兴业信托贯彻党中央部署的任务 扎根福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金融界:贵公司在慈善信托方面的战略和布局是什么?

薛瑞锋:2020年,我公司在慈善信托方面,仍将继续贯彻党中央部署的任务,充分发挥信托优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扎根福建,服务八闽,辐射全国,助力打赢扶贫攻坚战。

首先,充分总结过往公司在慈善信托领域总结的经验,尤其是在“快”这一方面,慈善法颁布后,我公司成功落地行业内首单慈善信托,年初疫情期间,公司也是第一时间响应并落实。接下来,我们将从资金来源和业务架构两方面着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性,让慈善信托业务更多元、更贴身、更有针对性。

其次,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慈善信托的服务能力。一方面,服务资金需求方,围绕当前社会需求热点,与慈善组织充分合作,发挥慈善信托主动管理和配置能力,通过不断的创新提高项目的整合能力。另一方面,服务高净值客户,为客户提供具有吸引力的项目。通过慈善信托搭建资金方和项目方的桥梁,促进合作,共同解决扶贫助学等难题。

第三,进一步探索培养专业性人才。在慈善信托业务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中,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助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最后,始终保持开放的心态,持续学习和交流,让公司的慈善信托事业更上一层台阶。

兴业信托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地慈善信托项目127万

金融界:天灾无情人有情,面临此次疫情,信托公司以捐款捐物的方式帮助湖北及其他资源告急的省市。信托公司做了哪些工作?

薛瑞锋:自本次疫情出现以来,兴业信托始终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把保证员工及客户的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多措并举,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落实,坚决助力打赢本次疫情防控阻击战。

1月27日,兴业信托积极响应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出的倡议,投入50万元慈善专项资金,参与设立“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计划”,与信托业同仁一起,以实际行动支持湖北地区疫情防控与救治帮扶工作。

2020年2月,为进一步支持新型肺炎抗疫工作,兴业信托再次发起设立“兴业信托·同泽一期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计划”,项目资金全部投向福建省慈善总会,专项用于支持福建省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是福建省首单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的慈善信托计划。在该项目设立期间,得到我司全体员工以及福建省政府、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高净值客户与企业客户业也积极响应,踊跃捐款,项目实现总募资规模127万元。“同泽”系列分为两期落地,其中第1期在2月7日落地,募资规模117万元,第2期在2月28日落地,募资规模10万元。

现阶段,我公司仍然持续关注疫情的发展,为阻击疫情奉献大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金融界:慈善信托从发展伊始就与创新密不可分。目前,信托公司纷纷在慈善信托产品设计进行创新,目前有哪些比较成熟的创新模式?今后还有哪些发展方向?

薛瑞锋:2019年,慈善信托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新设多单扶贫类慈善信托,覆盖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扶贫、健康扶贫等方面,并在文旅扶贫、基层党建扶贫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有所创新。

未来,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自身决策力、行动力、凝聚力,探索慈善信托品牌化、平台化、持续化、数字化发展方向,在业务端将家族信托等业务与慈善信托有机结合,在项目端与慈善组织、政府部门有效对接,利用各参与主体的优势与特长,推动慈善信托业务切实落地,更加精准、高效帮扶受助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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