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一天最多能赎回多少,基金一天最多能赎回多少钱?

钱如故

基金一天最多能赎回多少,基金一天最多能赎回多少钱?

周五,熟悉的时间,熟悉的味道,端午假期,监管也来布置作业。

在大家都快要把资管新规忘了的时候,资管新规一个精准施策的通知又来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只针对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还包括银保监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嘎子通读全文及答记者问之后,感觉只有一个关键词:流动性

从这个思维出发,以下所有看似严格的规定,其实都是为保护银行和理财子,防止发生理财产品挤兑而设。

而且从这么多次对于资管新规的解读感受来说,这次最能感受到央妈的爱,为了保证产品的流动性,规避银行和理财子的流动性风险,央妈可谓呕心沥血,操碎了心。

先来看一下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本通知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请记住该定义,后面的内容可能会推翻这个认知)。

一、最重要的两点

1、缩减投资范围。首先只能投资: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明确不能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可交债、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永续债、二级资本债。

解读:界定为股性的不能投资,严格限制在债性范畴,也就是说为了最大程度满足流动性要求,对于一切长期限、股性类资产都不能投资。

影响主要有两个:一是产品端,收益肯定是要降低了,要想保证流动性,就必须牺牲收益,对于客户来说,这也是一种投资者教育吧。二是资产端,长期限债券和金融产品会少了现金管理类理财这一类资金来源,全市场至少少掉8万亿资金,发行难度恐会加大。

另外,信用等级AA+以下的发行人,发行难度会更大。注意这里不能投资的债券是不含AA+的,也就是说AA+的发行人不受影响(而非部分解读的只有AAA发行人不受影响)。但是AA及以下的发行人,特别是城投,受这个影响,以后发行时再找理财资金的量,难度进一步加大。

2、加强赎回管理。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加强巨额赎回的管控,明确强制赎回费用,甚至可以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狠的有两条:

第七条:一是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二是对于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三是对于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解读:也就是说,现金管理类产品,不是你想买就能买,也不是你想卖就能卖。还记得文章开头嘎子摘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吗,即:每个交易日可办理认购和赎回。但现实是,如果你是大户,你其实不是每个交易日都可办理的。当然个人投资人一般很难遇到这种情况,这但是那些机构投资人是可能遇到的。

第十条,对于当日可赎回的金额,又具体设定了限制。即:应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注意以上是指的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不是赎回申请金额)。

解读:如果你满足以上四个“单”,那么即使你可以申请全额赎回,但当天能回到账上的钱,可能不会超过1万元。而且这一条目前看起来是和第七条并列的也没有任何前提,也就是说所有投资人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这样,那么T+0,T+1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你买了N万元,就变成了“T+N”赎回。

这一条如果照此实施的话,影响巨大,而且几乎是会影响每一个理财客户(谁还没有点现金类理财产品呢)。嘎子不知道是不是理解有误,请各位看官指点。[作揖]

二、其它重要内容

3、明确集中度管理要求。对于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AAA以下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分别提出了比例限制。

解读:和公募基金拉平管理要求。

4、加强久期管理。限制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240天。

解读:仍然是最大程度保证流动性的措施。但是存量产品里,超过这个期限的资产大量存在,整改起来难度不小。

5、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其中一条是:要求管理人每交易日10点前将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解读:新规不但要求托管人要净值化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清算由管理人负责,核算由托管人负责,这本来就是技术活),现在还加了个监督前10名投资人持有比例的活儿。资管新规后,托管人真是不好当,犹如操着干直播的心,拿着写公众号的钱,托管费不好挣啊。(关于托管人的职责,还可参考嘎子旧文《降临!资管新规“元接触”》)。

6、明确可以使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方式。规定了两种估值结果偏离程度不超过5%,并明确了不同偏离程度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解读:和资管新规要求一致,同时也是和货币基金拉直管理要求。

7、规定了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上限,银行不超过其所有理财产品余额的30%,理财子不超过其风险准备金的200倍。

解读:高流动性风险的产品设定上限,还是为了维护管理人的平稳运行。嘎子觉得这一条其实可以分类管理,以后对于流动性管理能力强的管理人,可以适当放松比例要求,让管理能力强的管理人提高其自主性,犹如巴塞尔协议对于内评法的要求。这个思路其实也适用于所有资管新规的要求。

8、设过渡期至今年底。

解读: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老规矩,和资管新规延期后保持一致。至于今年是否会再延期,得具体看后续的整改决心和当时的经济环境。

话说,经过了资管新规先紧后松的过程洗礼,各个资管机构并不是齐步走,而是仍然保持了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过马路式”整改姿态,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是个问题。

最后,祝各位端午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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