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呢?

钱如故

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呢?

作者:李军

近年来,私募基金投资领域违约情况时有耳闻,违约的原因可谓多种多样,例如有的基金项目因“踩雷”无法退出;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于资金链断裂的房地产企业;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未发行所称产品,只是以私募基金投资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少数不良私募基金跑路,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款打了水漂。那么,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才能依法有效减少遭受的损失呢?

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钱和利息呢?

首先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主要的相关规定:除《民法典》、《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外,2019年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即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卖方机构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意味着投资者本身将承担与自身过错程度相对应的损失结果;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同时,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做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尝试如下应对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

(一)投资者应该关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约定、展期条件二次违约、可能兑付的方式、评估签与不签的后果等相关问题:例如投资者需要动态关注补充合同签署或变更条件:可否只还本金不还利息、本金可否打八折甚至六折、还款或兑付的比例与期限、尚未清偿时可否延期等等。例如达成新的投资本息展期或兑付协议,原来的投资协议会作废,相应的兑付时间将延长(一般2到3年),这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过程中还可能增加担保方,债务加入,差额补足,债务转移;如果债务转移到无偿还能力的第三方,原来的债务人可能玩金蝉脱壳,这一点投资者需要高度警觉。投资者需要评估责任方展期后的还款能力,审慎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如果责任方投资项目前景明朗,仅是内部现金流一时短缺,后期有偿还能力可以签;但是如果责任方已经债务缠身,面临破产,明显无偿还能力,甚至涉及刑事风险,此时再签展期没有必要!当然,如果责任方还款能力有限,签约将对债权大幅打折,不签则可能血本无归,此时投资者需综合判断签约利弊,两害相权取其轻,争取早日落袋为安。

(二)为了有效减少损失,如有可能,特别是在“明股实债”的情况下,投资关系应争取尽快向借贷关系转化,例如:相关私募基金往往主张双方是合伙法律关系(如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发行和募集,把投资者当作有限合伙人入伙),但投资者可根据相关协议条款来积极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预期年化收益率百分之十几,双方可在后期签订《补充还款协议》确认借款债权)。对于这种仅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基金也未经基金业协会备案,未变更合伙人登记的情况,特别是基金公司所出具承诺函承诺基金到期后向投资者回购投资款,或明确表述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话,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投资纠纷应对中,被告的财产线索十分重要,在诉讼中或者仲裁中要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以利于挽回损失,比如通过查看往来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系统调档查其银行账户、查股权,房产交易所查房,车管所查车,裁判文书网查对外的债权,现场调查等等方式。

(三)如果无法转化为借贷关系,基金产品的违约如何应对?这时需要依照所涉品种、所订合同具体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投资者主张违约求偿的合同依据,确定违约事实,估算成本及收益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赎回或诉讼或仲裁等策略,例如,出具《赎回计划书》表明合同约定的赎回条件已经成就时,可尝试要求基金赎回。

(四)对于合伙型基金(成立合伙企业),在认定为合伙(投资)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裁判机构是否支持投资者追索投资款项和支付收益呢?众所周知,合伙协议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如果投资者到期未取得本金和收益,视为属于投资风险,投资者无权主张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收益。但投资者仍可能通过追究普通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赔偿。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分别需要承担合伙协议义务和私募监管规定的义务;如果普通合伙人未尽义务而致使合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裁判机构可能支持投资者诉求,比如:1.投资者是否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合伙企业是否实际投资了约定的具体项目?4.基金管理人是否进行风险提示?

二、相关刑事救济措施

私募产品可能涉及刑事领域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重要的是做好投资前刑事风险防控,比如了解基金公司资质及私募产品的备案情况、是否有公开宣传、投资者是否合格、投资渠道及资金去向等。

投资者一旦遭遇刑事犯罪,应对建议总的来说是十二个字:尽快起诉、及时报案、跟进退赔。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分析涉刑可能性以及刑民交叉情况下的先后顺序。在刑事立案之前,投资者可以尽快采取诉讼手段维权,争分夺秒固定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相应的财产,以免损失扩大;在民事途径无法追偿的情况下,可主动采取刑事报案方式。报案材料包括相关情况简介,例如事情经过和危害结果,立案申请、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例如相关合同、产品资料、往来邮件,手机短信息、微信记录、通知、投资及收益的账户流水截屏等。如果相关机构已确认涉嫌刑事犯罪,经侦部门已经介入,则投资者应积极报案说明受害情况,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跟进退赃、退赔情况。

由上可知,在私募投资者力图防范、减少遭受的违约损失过程中,专业律师的参与相当重要,可以提早帮助投资者调查管理人的资质及信用信息,避免签订不合理的展期协议;在谈判期间尽可能早也尽可能多地获取到共同还款方(担保方)的有效财产线索(银行账号等);及时进行诉讼立案,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使款项涵盖所诉金额;作为诉讼(仲裁)代理人及时组织应诉材料和证据并出庭支持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出庭胜诉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协同争取尽快追回本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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