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亏损怎么计算的,基金亏钱怎么算的?

钱如故

基金亏损怎么计算的,基金亏钱怎么算的?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基金亏损怎么计算的,基金亏钱怎么算的?

损失范围确定是尽力还原客观现实与客观损失的过程,而赔偿范围确定则不可避免加入法官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因素,是兼具主观与客观因素考量的思维过程。在案例二、三中法院认为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卖方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案例一中法院则认定据过错相抵原则,卖方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面对普通的自然人客户,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而如果面对更专业更具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产品不属复杂金融产品的前提下金融机构的注意义务可以酌减,客户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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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592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7条:【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谢敏、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1民终21112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封闭期届满后,谢敏依约可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但此时其持有基金份额已经属于亏损状态,虽然证券投资基金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谢敏也可自行登录广发证券基金信息平台查询基金基本状况,但犇鑫公司未向谢敏披露基金相关信息、风控负责人更替未及时公示披露等因素都会对谢敏的后续投资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院酌定犇鑫公司应对2018年7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谢敏的基金份额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9200元[100万元×(0.938-0.792)×20%]。

案例:成支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221民初2524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农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公平确定。……

首先,本院认为,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的原则。但在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随着金融产品的日期丰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加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在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时,往往主要依赖金融机构的推荐和说明。因此金融机构在推荐金融产品时,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适当性义务,注重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对金融机构课以此种义务,可以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金融消费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从中牟利。本案中成支龙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基于县农行的不当推介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成支龙不会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县农行的过错行为与成支龙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条款的适用。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可以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成支龙此前未曾涉足基金买卖,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案涉基金产品是否最合乎自己的需求。但县农行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成支龙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成支龙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成支龙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本院认定由县农行对成支龙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放弃其有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曾平英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0102民初9075号

法院认为:

原告系一名普通中年女性,之前两次在被告处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案涉基金产品是否最合乎自己的需求。但被告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原告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原告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本院确定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依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本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本金损失数额51567.48元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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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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