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赎回,信托赎回后几天到账?

钱如故

信托 赎回,信托赎回后几天到账?
作者:陈辉 律师 AFP WAP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银行 保险 证券 基金从业资格证一、案例索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包含一审判决内容)

案号:(2021)京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今年12月28日

二、案情简介:

原告:委托人(大连银行)

被告:受托人(四川信托)

2017年8月,大连银行(委托人)与四川信托(受托人)签署《投资备忘录》,载明:委托人将5亿元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期限2年,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7%,每半年分配收益,剩余应分配预期信托收益在到期时分配。同时,双方对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做约定。其中第(5)条,委托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并约定,本备忘录生效后,即成为双方《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冲突的,以此备忘录约定为准。

自支付完二笔收益后,因其他投资人赎回产品,导致2018年度二季度起,大连银行投资5亿元的款项占比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达到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提前赎回条件,后大连银行提出赎回申请。双方在《赎回协议》中约定,四川信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赎回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义务。但截止2020年6月30日,四川信托累积支付信托财产179441286.30元,与5亿元相去甚远。后,大连银行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1、《赎回协议》是否有效及四川信托是否构成违约;

2、四川信托应否以其固有财产对信托财产应付信托利益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三、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2018年度第二季度起,大连银行投资5亿元的款项占比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故依据约定大连银行对其享有的信托份额资金有权赎回。为此,2018年12月11日,大连银行向四川信托发送了《赎回协议》,四川信托对该协议进行了盖章确认。该《赎回协议》系双方就《信托合同》当中约定的当赎回条件成就时对大连银行信托份额的针对性安排,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赎回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该协议中对赎回信托利益及赎回时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四川信托应按照约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赎回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义务,为2018年12月18日。关于赎回确认时大连银行信托份额的价值,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赎回协议确认后的2018年12月28日四川信托向大连银行出具的《资产配置确认函》的内容表明,赎回协议确认时间节点大连银行的投资标的价值为5亿元,四川信托虽对此时投资标的的价值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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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审法院计算,四川信托于赎回时点应支付大连银行的信托利益为544330137元,已支付179441286.30元,还需支付364888850.7元。大连银行提交的《资产配置确认函》所载明的投资标的虽与四川信托投资数额对应,但大连银行投资的系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多方投资者的收益,为确定集合信托投资者各自份额对应的信托利益及考虑到信托财产仍有相关价值存在变现可能的情况,故四川信托应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信托利益。如上所述,四川信托与大连银行签署的《赎回协议》合法有效,四川信托未能依约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在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信托利益不足的部分以其固有财产向大连银行支付信托利益。

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构成。大连银行以下列理由提出四川信托存在违约:1.双方《投资备忘录》约定利率债及同业存单不低于60%,信用债及其他不超过40%,债券评级不低于AA。根据四川信托提供的各月《资产配置确认函》,四川信托在多个月份存在信用债超过40%的违约情况;2.四川信托未按双方《投资备忘录》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投资比例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3.四川信托未按时披露集合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冲突,资金运用情况披露不详细,未披露收益情况;4.未按约定披露所投债券负面信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连银行与四川信托已就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资金的赎回签订了《赎回协议》,大连银行对其享有的信托份额已经赎回,双方不再存在信托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大连银行亦无权再就赎回协议确认后的信托份额再行主张信托利益,故一审法院对双方信托计划履行期间是否存在违约情况不予认定,仅对四川信托未按《赎回协议》履行赎回义务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且对大连银行要求信托利益计算至信托财产变现足以支付信托利益之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一审法院计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4.35%的标准,四川信托共计应向大连银行支付违约金29550490.59元;以36488885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3.85%标准计算。

后四川信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四、总结与启示:

本案中,大连银行应是投资了四川信托的资金池项目。然而,四川信托在《赎回协议》中范了低级错误,难道对外签订协议法务和业务部门未就赎回条款进行磋商?仅仅为自己保留了3个工作日的赎回期,或是另有隐情?着实给公司挖了大坑。难怪近年四川信托官司缠身,大批量信托产品逾期,与内部管理出现问题,不无关系,本案也是其中的缩影之一。

大连银行的另一高明之处在于,凭借其大资金的体量优势,与四川信托商定信托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法院,展现了其强势地位。本案如果四川法院受理,是否会是这个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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